強姦罪上訴狀該如何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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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姦罪上訴狀該如何寫

刑事訴訟法規定,如果當事人對一審判決不服,則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向上一級法院上訴。但上訴必須是書面形式的,這就要求當事人提交上訴狀。那麼強姦罪上訴狀該如何寫呢?詳細內容請閲讀下文。

刑 事 上 訴 狀

上訴人:CT,男,生於×××年×月×日,住××××××××××

上訴人不服金牛區人民法院【2011】金牛刑初字第×××號判決書,現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撤銷原判,依法改判;

上訴理由:

一、上訴人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依法成立犯罪中止。

那種案件中只要存在被害人反抗而犯罪又沒有完成的情形都應認定為犯罪未遂的觀點是錯誤的。上訴人的行為是否成立犯罪中止,關鍵要看上訴人是否主動放棄了犯罪。根據相關規定和基本法理,即便存在被害人反抗,但這種反抗客觀上並不足以阻止上訴人的犯罪行為或者上訴人主觀上不認為被害人可以阻止其行為,上訴人此時若放棄其行為,則應成立犯罪中止而非犯罪未遂。本案中,儘管被害人有反抗行為,但這些反抗客觀上不足以阻止上訴人繼續其行為,而上訴人主觀上也沒有認識到被害人的反抗可以阻止其行為,上訴人是在認識到被害人“很生氣”了之後,自動放棄了犯罪,這些事實體現了上訴人放棄犯罪的自動性,上訴人的行為應當認定為犯罪中止。

1、客觀上,案發當時(二人滾落牀下後)被害人手持小刀的行為不足以迫使上訴人停止其行為,之後上訴人返回房屋也放棄了繼續犯罪的機會。被害人的陳述(證據卷第27頁)顯示,二人滾落到牀下後,被害人拿了一把刀往上訴人手背上插,見上訴人沒有放手,才又使勁在上訴人手背上插,上訴人可能是感覺痛了就放開了抱被害人的手,之後上訴人離開。被害人所持小刀未作為證據呈堂,結合被害人是從自己牀頭桌臨時拿到的小刀,這種小刀很可能僅是女性閨房常備的化粧用的修眉刀之類的小刀。被害人的這種反抗顯然具有試探性,其反抗的效果自然要大打折扣。而對於該行為上訴人供述為“當時她(被害人)用刀尖放在我手背上”(見上訴人第五次供述)。兩相映照,可見被害人即便是手持小刀卻根本沒有傷害乃至刺痛上訴人。一個情緒激動的青年男子,會因為被害人將一把小刀放在手背上而中止其正在實施的強姦行為嗎?需要強調的是上訴人系剛退役不久的軍人,身體素質一貫良好(有部隊嘉獎為證),上訴人推倒被害人等行為體現的二人力量的對比,二人當時近距離接觸的事實,上訴人此時奪刀反制,進而繼續其之前的行為倒是非常容易的事情。加之上訴人的供述沒有一次提及因為被害人手持小刀而害怕,因此不敢繼續了。這些相互印證的證據顯示,被害人雖然手握小刀,但該小刀不具有現實的危險性,客觀上不足以迫使上訴人停止其行為。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在一審的庭審中上訴人供述還補充了離開房屋後的一個情節:上訴人主動離開了房間後旋即拿回來了之前被害人主動借給他的MP5要還給被害人,而此時被害人沒有收回自己的MP5而是回答説“你拿去用嘛”。上訴人返回房間時事實上第二次具備了繼續犯罪的條件,且條件更為優越(被害人手中已經沒有小刀),但上訴人沒有采取任何進一步的行動,該事實的存在在客觀上可以進一步旁證上訴人當時已經自動放棄了犯罪。

2、本案屬於激情型犯罪,事發之初,上訴人是基於主觀誤認而對被害人實施摟抱、強吻等行為,上訴人是在認識到被害人“很生氣了”以後,自動中止了之前的行為。

首先,本案屬於激情型犯罪,事發之初,上訴人是基於對被害人同意的主觀誤認而對被害人實施摟抱、強吻等行為的,這與此後來意識清醒放棄犯罪一脈相承。案發之前,上訴人與被害人的關係是比較良好的,不然被害人不會主動借MP5給上訴人,案發時被害人也不會為了保全上訴人的面子而放棄呼救,上訴人也多次供述(證據卷第17頁、21頁)被害人平時對他比較好,上訴人甚至認為被害人喜歡他,兩人間有曖昧關係(證據卷第4頁、第17頁)。在庭審中上訴人還補充了其間二人對話的情節:在被害人鬆開他的下脣後,上訴人曾問被害人是不是喜歡他,不然為什麼平時對他這麼好。被害人回答説她對誰都這樣好,不然可以去問旁人。這些事實都表明在事發之初上訴人是基於被害人同意的主觀認識而行為的,只是“在親她摸她時就控制不住了”(見證據卷第17頁),這與其此後滾下牀意識清醒,認識到被害人生氣了從而放棄犯罪是一脈相承的。

其次,上訴人多次供述其之所以停止行為是因為認識到被害人很生氣了。上訴人行為停止時的主觀狀態是:“我看她當時很生氣…就離開了”(證據卷第17頁)、“當時看她確實生氣加上又在反抗我就沒有了”(證據卷第17頁)、“我當時看她很生氣就離開了”( 證據卷第22頁)。

再次,上訴人伸手主動讓被害人傷害的情節再次證明上訴人中止的自動性。在庭審中,上訴人還供述在滾落牀下二人分開後,上訴人主動把一隻手伸過去並對被害人説“你剁幾下吧”。被害人遂伸出小刀放在上訴人手背。上訴人的這個行為一方面印證了前述的被害人的小刀根本不對其構成任何威脅,客觀上不能阻止上訴人的行為,另一方面也表明上訴人當時已經中止犯罪,並且已經在尋求被害人的諒解。

二、上訴人在一審的庭審供述顯示,偵查部門的筆錄存在不盡不實的問題,另一方面,被害人作為本案唯一的現場證人,卻沒有出庭接受質詢,一審法院在這些基本證據存在諸多錯漏的情況下徑直支持檢方的全部指控,認定事實不清,程序違法。

“重調查,不親信口供”是基本的刑事政策,口供是在偵查過程中形成的,其必須經過開庭調查、質證方能作為定案依據。本案中,上訴人關於其誤認為被害人喜歡他的對話在筆錄中沒有體現,上訴人關於伸手讓被害人剁的對話筆錄中沒有體現,上訴人關於事後回到被害人房間返還MP5的情節筆錄中沒有體現,而這三個事實對於認定案發時上訴人的主觀狀態和案發現場的客觀情狀具有關鍵性意義,一審判決對這些事實沒有作任何實質性迴應。另一方面,被害人作為本案唯一的現場證人沒有出庭接受質詢,一審法院僅憑偵查機關提供的一份被害人陳述的筆錄便認定了全部事實。這讓人不禁要問,既然上訴人的筆錄中都能有那麼多錯漏,被害人的筆錄就一定是鐵板釘釘的事實?刑訴法明文規定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接受控辯雙方質詢,本案被害人有什麼理由不出庭作證?更何況,被害人還是本案唯一的現場證人?!

三、上訴人中止犯罪後沒有造成實質性的損失,依法應當免予處罰。並且,上訴人年紀較輕,一貫表現良好,本次涉罪系初犯,認罪和悔罪態度好,實亦有可原宥之處,法庭應當對上訴人免予刑事處罰。

據上訴人供述,其是誤認為被害人喜歡她,最初心態是想佔被害人的便宜,但隨着事態的發展在與被害人發生直接的身體接觸時喪失了自控能力(見證據卷第4頁“只是男女之間有些曖昧關係”、第16頁“我心裏就想佔她的便宜”、第17頁“她平時對我也好,我誤認為她喜歡我”、“我在親她摸她時就控制不住了”等)。這屬於典型的激情犯罪,上訴人主觀惡性不大,年少而缺少自制力是實施犯罪的重要原因。上訴人五次供述,對於涉嫌的主要犯罪事實均如實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上訴人的行為構成犯罪中止,且其行為沒有造成實質性的損害(被害人身體上甚至沒有任何一處輕微傷,財產損失則更無從説起),依法應當免予處罰。上訴人輟學後從軍期間一貫表現良好,曾多次獲得嘉獎,退役後涉世時間不長,本次涉罪系初犯,認罪和悔罪態度好,實有可原宥之處,上訴人重返社會後也不具有任何社會危害性,常言道“浪子回頭金不換”,建議法庭綜合考慮以上情節,依法判處上訴人免予刑事處罰。

綜上所述,上訴人的行為依法成立犯罪中止,且沒有造成實質性的損失,依法應當免予處罰,一審程序中關鍵證人未出庭作證,諸多關鍵事實未予認定,認定事實不清,程序違法。上訴人請求二審人民法院就上訴涉及的事實和法律適用問題重新作出認定,糾正一審法院的程序違法行為,對該案依法予以改判。

此致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具狀人:CT

20××年 ×月 ×日

根據小編的介紹,相信大家都應該知道刑事上訴狀一般要寫哪些內容了吧。其實,對於刑事上訴狀來説,並沒有什麼可以參考的模板,只要能夠説清楚自己上訴的理由,能夠幫助自己,則就是一份好的上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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