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構成強姦罪可以判緩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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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構成強姦罪可以判緩刑嗎?

認定構成強姦罪可以判緩刑嗎

根據刑法第72條、第74條的規定,適用緩刑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緩刑只適用於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

對此應理解為:

(1)這裏所説的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就宣告刑而言,而不是指法定刑;即使法定最低刑高於3年有期徒刑,但因具有減輕處罰情節而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也可能適用緩刑;基於同樣的理由,如果所判處的刑罰高於3年有期徒刑,就不能適用緩刑。

(2)對被判處管制或者單處附加刑的,不能適用緩刑。因為管制或者單處附加刑都不存在剝奪人身自由的問題,適用緩刑沒有實際意義。

(3)如果一人犯數罪,實行數罪併罰後,決定執行的刑罰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也可以適用緩刑。

2、根據犯罪人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

並非對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都可以適用緩刑,適用緩刑的實質條件是,暫不執行所判刑罰,犯罪人也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而判斷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根據,是犯罪人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這裏的犯罪情節,是一個綜合性概念,既包括客觀方面的情節,也包括主觀方面的情節;既包括案中情節,也包括案外情節。

總的來説,情節較輕的,才能適用緩刑。悔罪表現,是指犯罪後有悔恨自己罪行的表現,如犯罪後積極退贓,在羈押期間遵守監管法規、坦白交代罪行,在審判過程中深挖犯罪的思想根源,等等。

3、必須不是累犯。換言之,對於累犯,不適用緩刑。因為累犯是在執行一定刑罰之後再次犯罪,説明其人身危險性嚴重,難以改造;如果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他們再次犯罪的可能性更大,故對累犯不能適用緩刑。

根據以上情況,強姦犯罪是較嚴重的刑事犯罪,一般不會判緩。

二、如何區分強姦罪未遂與強姦罪中止

未遂指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致使無法完成犯罪目的,屬於未遂;中止指犯罪分子自己在能完成犯罪目的的情況下,自己主動停止了犯罪的繼續,屬於中止。

就強姦罪來説在日常實踐中主要有幾種情況不容易區分:

(1)由於男子或女子的生理原因造成不可能完成犯罪結果,如陽萎等;

(2)由於男子或女子的愚昧無知,致使沒有發生犯罪結果,如男子不知道性交的方法;

(3)由於第三人的影響或被害人的反抗,如被別人發現。

(4)對象不能犯,如女子為死屍或所謂的女子實際為男子。

上述四種情況都屬於強姦罪未遂。

而如果行為人在客觀上完全可以實施完強姦行為,只是由於自己的良知或被害人的請求而停止,則屬於強姦罪中止。如行為人見女子大哭不止,覺得對方很可憐,主動放棄強姦行為的則構成強姦罪中止。

在很多人的眼裏,認為只有男性才能構成強姦罪,但其實女性也是可以認定為強姦罪的。不過一般情況下女性都是作為強姦罪的幫助犯、教唆犯等等,往往是無法認定為強姦罪的實行犯。而現實中,如果是強姦男性的話,往往是按照猥褻罪來定罪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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