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姦罪有了女方的諒解書可以不坐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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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強姦罪有了女方的諒解書可以不坐牢嗎?

強姦罪有了女方的諒解書可以不坐牢嗎?

不能的必須要是坐牢的,但是有了受害人的諒解書法院在判決的時候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姦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二、強姦罪的立案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強姦罪是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違背婦女的意志,強行與其發生性交的行為。明知婦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嚴重的)而與其發生性行為的,不管犯罪分子採取什麼手段,都應以強姦罪論處。

根據《刑法》第236條的規定,有下列兩種情形之一的,都應當以強姦罪立案追究:

(1)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

(2)姦淫不滿14週歲幼女的。強姦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強姦婦女或者姦淫幼女的行為,不論是否達到姦淫的目的,都應當立案追究。

三、婚內強姦能否認定為虐待罪

《刑法》上排除夫對妻成立強姦犯罪的可能,是基於《刑法》作為後盾法必須與《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之間保持協調,不致因《刑法》的適用產生與婚姻法義務的牴觸。但這並不意味着《刑法》對丈夫侵犯妻子權利的行為無能為力而袖手旁觀。

《刑法》為了懲治妨害婚姻家庭制度的危害行為,專門設有相應條文。《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告訴的才處理。”此條規定的正是虐待罪。

綜合上面所説的,強姦就是在他人不自願的情形下強制性的要求發生關係,對於此行為已經構成了強姦罪,就算是得到受害者的原諒也推脱不了自己的刑罰,同樣也會被判有期徒刑,所以,案件的處理都是有法律依據的,做錯事就要為此付出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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