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逮捕令下來多久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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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逮捕令下來多久開庭?

一、當逮捕令下來多久開庭?

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檢察院批准逮捕後公安機關的偵查期限一般為2個月,但是案情複雜,經過批准可以延長最長7個月。

公安機關偵查完畢後,會把案件移交給檢察院審查起訴,審查起訴時間一般為一個月(即一個月內向法院起訴),但是檢察院認為案情不清的,可以要求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補充偵查時間為1個月,可以補充偵查兩次。

因此,批准逮捕後一般情況會在3個月內起訴到法院開庭審理(偵查2月審查起訴1個月),案情複雜延長的話就説不準了,但最多不應該超過12個月。

二、逮捕的執行程序

逮捕的執行程序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由公安機關執行。公安機關在接到執行逮捕的通知後,必須立即執行,並將執行的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執行逮捕的程序是:

1、對於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人民法院決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立即執行逮捕,防止因執行逮捕不及時而發生社會危險性。

2、執行逮捕是一種法律性很強的訴訟行為,必須嚴格依法辦事。執行逮捕的人員不得少於2人。執行逮捕時,要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證》,宣佈逮捕,並責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證》上簽字或按手印,並註明時間。被逮捕人拒絕在《逮捕證》上簽字或按手印的,應在《逮捕證》上註明。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採用適當的強制方法。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後,提起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決定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在24小時之內進行訊問,對於發現不應當逮捕的,立即釋放,併發給釋放證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將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所在單位。不便通知的,應將不通知的原因在案卷中註明。

3、對異地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到異地執行逮捕時,應攜帶《批准逮捕決定書》及其副本、《逮捕證》、介紹信以及被逮捕人犯罪的主要材料等,由當地公安機關協助執行。

以上就是逮捕令下來多久開庭的相關內容。在我國逮捕由檢察院或法院批准,由公安機關執行。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時間內完全剝奪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而且逮捕令被批准後,開庭時間一般為三個月,案情複雜的,也不得超過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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