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後什麼時候家屬可以探視?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8W

一、刑事拘留後什麼時候家屬可以探視?

刑事拘留後什麼時候家屬可以探視?

家屬不可以探視。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涉及國家祕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應當經偵查機關批准。

2.受委託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瞭解有關案件情況。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偵查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可以派員在場。涉及國家祕密的案件,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批准。

二、判刑之後可以爭取監外執行嗎?

適用情形符合的,有機會爭取監外執行。

1.暫予監外執行,是指對於被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於符合法定情形,不適宜在監獄或者拘役所等場所執行刑罰,暫時採取不予關押的一種變通執行方法。這一制度的設立體現了中國懲罰罪犯與改造罪犯相結合和人道主義的刑事政策,有利於對罪犯的教育、感化、挽救。

2.《刑事訴訟法》第254條對暫予監外執行條件作了明確規定:“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罪犯有嚴重疾病需保外就醫。罪犯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嬰兒。哺乳期限按嬰兒出生後1年計算。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3.暫予監外執行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在交付執行前,由人民法院決定的;另一種是在交付執行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

4.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4條對暫予監外執行條件作了明確規定:“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罪犯有嚴重疾病需保外就醫。罪犯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嬰兒。哺乳期限按嬰兒出生後1年計算。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

刑事拘留除了律師都不可以見,監外執行的判定,需要看情形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如罪犯生活不能自理,或者需要哺乳嬰兒,罪犯懷孕的情況下,是可以考慮監外執行的,反之則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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