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逮捕取保候審的條件和流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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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逮捕取保候審的條件和流程是什麼?

其實很多被逮捕的犯人在犯案的時候都不是故意的犯錯的,大多都是意思的衝動造成了,但是按照法律規定犯了錯就是被抓,但是經常會有被抓的人是家裏的頂樑柱需要照顧家裏人的,那麼只要滿足了取保候審的條件就可以按照流程辦理了。

被逮捕取保候審條件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依法應當逮捕,但因患有嚴重疾病,或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不宜逮捕的;

4、對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訊問、審查,認為需要逮捕但證據不足的;

5、已被逮捕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不能結案,採取取保候審方法沒有社會危害性的;

6、對持有有效護照或者其它有效出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7、提請批准逮捕後,檢察機關不批准逮捕,需要複議、複核的;

8、移送起訴後,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複議、複核的;

取保候審流程

(一)刑事訴訟法第52條:“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申請取保候審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對取保候審申請,有權決定的機關,應當在7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覆。

(二)公安司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決定取保候審的,應當向其本人宣佈,並由其本人在取保候審決定書上簽名。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宣佈取保候審後,應當立即將取保候審決定書、取保候審執行通知書送達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並告知公安機關在執行期間擬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應當徵得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同意。以保證人方式保證的,還應當將取保候審保證書同時送達公安機關。

(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四)取保候審期限屆滿或者發現不應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解除或者撤銷取保候審。取保候審即將到期的,執行機關應當在期限屆滿15日前書面通知決定機關,由決定機關作出解除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並於期限屆滿前書面通知執行機關。解除或者撤銷取保候審的決定,應當及時通知公安機關,並將解除或者撤銷取保候審的決定書送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保證人的,還應當通知保證人解除保證義務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認為取保候審超過法定期限,要求解除取保候審的,決定機關應當在7日內審查決定。

其實犯了錯被抓是法定的硬性規定的,但是對於那些家人擔心或者是自己必須要在家照顧老人或者是小孩的人,其實只要滿足了被逮捕取保候審的條件的就能出來了,例如孕婦和老人還有抓捕證據不足和不會再造成社會危害的人就可以申請取保候審,等法院同意了就能出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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