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不批捕公安改監視居住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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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不批捕公安改監視居住合法嗎?

一、檢察院不批捕公安改監視居住合法嗎

合法。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最長時間是多久

最長六個月。

《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不批捕也不是必然監視居住,也可能取保候審,需要看具體情形,強制措施變更適用那一條,還需要結合變更的原因,強制措施的變更規定有下面兩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第九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變更逮捕措施的,應當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檢察院。

監視居住是相對於逮捕以及拘留等強制措施裏面,處罰程度相對較輕的一種處罰措施,如果犯罪嫌疑人犯有嚴重的疾病,或者是孕婦,哺育有7個月以下小孩等,監視居住不至於發生社會的危害性的,是可以監視居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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