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發生口角把人打了一般拘留幾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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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發生口角把人打了一般拘留幾天

因發生口角把人打了一般拘留幾天

因發生口角把人打了一般拘留天數為:

1、構成治安案件,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14週歲的人或者60週歲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2、構成刑事案件,刑事拘留最長期限為30日。然後公安機關會依據案情做出逮捕或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然後移送審查起訴,經法院量刑判決。

二、刑事拘留要遵循哪些程序?

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採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刑事拘留要遵循以下的幾個程序:

1.人民檢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應首先審查拘留對象是否符合上述兩種條件,是否可以用其他強制措施防止社會危害性發生。拘留犯罪嫌疑人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決定。

2.人民檢察院作出拘留決定後交由公安機關執行,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公安機關執行。

3.對犯罪嫌疑人拘留後,人民檢察院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因有礙偵查,不能在24小時內通知的,應當經檢察長批准,並將原因寫明附卷;無法通知的,應當向檢察長報告,並將原因寫明附卷。所謂有礙偵查,一般是指其犯罪同夥聞訊後,有逃跑,藏匿、毀滅或偽造證據可能的;犯罪同夥有待查證,而未採取相應措施的等。所謂無法通知,是指因客觀原因,如地震、水災造成交通中斷,或拘留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的,等等原因。人民檢察院對於被拘留的人應在24小時內進行訊問,發現有不應當拘留的情況,應及時報請原決定的負責人批准釋放,並製作撤銷強制措施決定書。對於依法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按照規定辦理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手續。需要逮捕的,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4.拘留的變更和解除。變更或者解除拘留的條件有:

(1)被拘留的人超過法定期限,又需要繼續偵查的,可以變更為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但是,變更時必須同時具備《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或者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的條件。即對“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或者“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才能變更為取保候審、監視居住。

(2)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委託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認為人民檢察院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羈押超過法定期限,有權向人民檢察院提出釋放犯罪嫌疑人或者變更拘留措施的要求,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應當在3日內審查完畢。經審查認為超過法定期限的,應當提出釋放犯罪嫌疑人或者變更拘留措施的意見,經檢察長批准後,通知公安機關執行;經審查認為未超過法定期限的,應書面答覆申訴人。同時,偵查部門應當將審查結果書面通知本院監所檢察部門。

三、拘留10天會有案底嗎

實踐中要看是因為什麼拘留,拘留一般會有案底存在,但是需要根據當事人的情況判斷是什麼性質的拘留以及什麼性質的案件記錄。

1、“案底”一詞不是法律術語,是俗稱。從行政法角度講可以稱為不良紀錄,從刑法角度講是犯罪記錄。

2、受拘留等行政處罰的,相關的案卷、信息肯定會留存在公安機關,但這種信息不會上網的。也就是説,只要不是涉及到其它案件,其它人是調取不出來的,所以基本不會影響生活,包括考學、招工等。

3、犯罪記錄就要嚴重一些了,有專門的系統記錄。有了這種記錄會影響今後的生活,也就是説當事人不能再從公安機關開具無犯罪記錄證明了,對於一些有要求的職業當事人也不能進入了。

因此綜合全文的敍述就可以知道,因口角把人打了一般拘留天數為:如果構成治安案件,一般處罰為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一般拘留五日以下或五百元以下罰款。如果構成刑事案件,刑事拘留為三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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