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批捕取保候審解除手續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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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批捕取保候審解除手續是怎樣的?

一、不批捕取保候審解除手續是怎樣的?

取保候審即將到期的,執行機關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書面通知決定機關,由決定機關作出解除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並於期限屆滿前書面通知執行機關。執行機關收到決定機關的《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通知後,應當立即執行,並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決定機關。

被取保候審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也沒有故意重新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審、變更強制措施或者執行刑罰的同時,縣級以上執行機關應當製作《退還保證金決定書》,通知銀行如數退還保證金,並書面通知決定機關。

在偵查或者審查起訴階段已經採取取保候審的,案件移送至審查起訴或者審判階段時,如果需要繼續取保候審,或者需要變更保證方式或強制措施的,受案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作出決定,並通知執行機關和移送案件的機關。

二、取保候審要滿足哪些條件?

1、發現對被取保候審的人不應追究刑事責任。屬於這種情形的是已經查明無罪或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的6種法定情形。

2、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即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如果期限屆滿,應當解除取保候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對取保候審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取保候審。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62條規定,對超過法定期限要求解除取保候審的,應當在7日內審查決定。對經審查未超過法定期限的,應書面答覆申請人。

綜上所述,檢察院對於不批捕的當事人可以使用取保候審手續,取保候審有一個期限,等到期後可以解除,公安機關拿到通知後,應該及時辦理放人手續。通常情況是,對於不符合逮捕條件的,公安機關改變強制措施。取保候審解除後,當事人家屬到銀行領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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