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未批捕怎麼辦理?
一、取保候審未批捕怎麼辦理?
取保候審主要是在刑事拘留階段,如果逮捕就不容易辦理了。
法律規定:
《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二、批捕前和批捕後取保候審有何不同?
批捕前,犯罪嫌疑人是個自由人,就是和正常的普通公民一樣享有公民權利。
批捕後,申請取保候審,一些公民權利就要遵守相應的限制和約束,具體內容如下:
《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九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和批捕前對比,其正常權利已經受到很大限制了。
一般是被拘留未被批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請取保候審,但是取保候審需要向公安機關進行相關的審核,確定犯罪嫌疑人符合對公安機關的取保候審的相關條件時就可以進行取保候審,如果不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公安機關會對家屬申請的取保候審進行相關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