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後的物品律師可以給拿回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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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後的物品律師可以給拿回來嗎

一、批捕後的物品律師可以給拿回來嗎

若為涉案物品可以採取扣押,但應當附扣押清單,雙方各執一份。若與案件無關則應及時退還。

逮捕期間律師的作用:

1、提供法律服務、代理申訴和控告

2、代為申請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3、會見犯罪嫌疑人

律師接受委託後,與偵查機關取得聯繫,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時提出會見嫌疑人的具體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託的律師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並瞭解有關案件情況。

4、拘留期限屆滿,而又沒有批准逮捕或變更強制措施的,可以要求解除強制措施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5、逮捕期限屆滿,而又移送檢察機關或變更強制措施的,可以要求解除強制措施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二、批捕後的程序

檢察院批捕後,公安機關繼續刑事偵查。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2、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3、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4、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5、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6、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期限,一般來説,不超期關押的話,也要五個月左右才到法院,法院一個月內會宣判,也就是要半年以後,如果有超期或者補充偵查的情況,大概要一年多。

綜上所述,嫌疑人被逮捕後也有權利聘請律師的,將所有事物都可以委託給律師,所以在被批捕後可以通過律師確定是否可以將部分物品拿回,當然如果是與案件沒有關係的都會返還給家屬或者帶給律師,其他物品則要進行相應的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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