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是否屬於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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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是屬於刑事強制措施,並不屬於刑事處罰措施,所以採取刑事拘留,不能認定嫌疑人就有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二條,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第八十二條,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

拘留是否屬於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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