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超期羈押情況都有哪幾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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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超期羈押情況都有哪幾種

2021年超期羈押情況都有哪幾種

(一)實際意義上的超期羈押主要有:

1.未及時辦理延期審批手續導致超期羈押。

2.在刑事拘留後轉報勞動教養期間未改變強制措施而導致超期羈押。

3.二審法院對上訴案件遲遲不能宣判而導致超期羈押。

4.案件在刑事訴訟流程的交接過程中導致超期羈押。

5.在案件上報請示或審批階段出現超期羈押。

(二)變相的超期羈押(“虛超”,實際未超期)主要有:

1.不認真執行有關換押制度容易出現超期羈押。

2.辦案單位所認定的有別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姓名與關押的不一致,由於未及時溝通信息而出現超期羈押。

3.由於辦案單位與羈押場所在相互銜接工作上出現脱節而導致超期羈押。

二、犯罪嫌疑人被超期羈押怎麼辦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75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被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超期羈押,可以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行使權利,以維護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因為出於對刑事案件的偵查需要,所以有可能會對嫌疑人、被告人進行羈押,限制其一定的人身自由。但羈押總是有期限的,在確定的羈押期限屆滿之後,按照規定就應當解除羈押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否則的話繼續羈押下去,就有可能構成超期羈押。而要是司法工作人員因為違法行為,造成了超期羈押的話,則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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