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所關押期間還要生活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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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拘留所關押期間還要生活費嗎?

拘留所關押期間還要生活費嗎?

在看守所被羈押期間,不交任何費用。全部由財政負擔。如果看守所收取,是違法行為,當事人可以舉報。拘留所經費和被拘留人伙食費按照國家規定列入政府財政預算。經費項目和開支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拘留所及其人民警察不得向被拘留人收取任何費用。

拘留所應當憑拘留決定機關的拘留決定文書及時收拘被拘留人。需要異地收拘的,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出具相關法律文書和需要異地收拘的書面説明,並經異地拘留所主管公安機關批准。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應當對被拘留人的人身和攜帶的物品進行檢查。被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及現金由拘留所登記並統一保管。檢查發現的違禁品和其他與案件有關的物品應當移交拘留決定機關依法處理。

二、公安機關拘留的手續是怎樣的?

公安機關辦案人員認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註明有關情況和理由,經部門領導審核,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簽發《拘留證》。檢察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當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由檢察長決定,再送交公安機關執行;對於情況緊急來不及辦理拘留手續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先行將犯罪嫌疑人帶至公安機關,同時立即辦理拘留手續。由於我國法律規定,拘留由公安機關執行。因此,對於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應當由公安機關執行,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公安機關執行。

公安機關執行拘留時,應持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簽發的《拘留證》,向被拘留人出示,並宣佈對其實行拘留。然後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字、蓋章或按捺指印。被拘留人拒絕簽字、蓋章或按捺指印的,執行人員應在拘留證上註明。

綜上所述,公安機關將違法犯罪當事人拘留後,有條件的關押在專門的拘留所,在這個期間,不需要向拘留所繳納生活費或者伙食費等,這些都是國家財政承擔的。如果是普通治安拘留,最長半個月就放人,而刑拘的話則時間比較行,家屬可以去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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