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超期羈押是否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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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人超期羈押是否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被告人超期羈押是否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被告人超期羈押可以申請國家賠償,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司法機關對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羈押的,當事人可以申請解除羈押措施,也可以申請國家賠償。《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被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國家賠償法》

第十七條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逮捕後偵查羈押期限最長是多久?

1、一般情況下的逮捕期限、

關於羈押期限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2、特殊案件的逮捕期限

對於某類案件,在期限屆滿時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准或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此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准或決定,還可再延長二個月。如: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3)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3、特別重大複雜案件的逮捕期限

對於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因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延期審查

其實,被告方被超期羈押但隨後也被判刑了的情況下,再想要申請國家賠償非常的困難。而且,有的時候被告方和代理律師都認為已經超期羈押了,但司法機關對羈押的時間有着絕對的解釋權,特別是逮捕之後在檢察院羈押的時間幾乎就可以無限期的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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