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逮捕37天放人概率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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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逮捕37天放人概率有多大?

一、刑事逮捕37天放人概率有多大?

如果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到37天檢察院沒有批准逮捕,應當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概率取保候審放人。如果到了37天不能辦理取保候審放人,司法機關屬於超期羈押。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採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刑事拘留期間公安機關會針對被拘留人的是否有犯罪事實進行調查並收集證據。

二、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九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複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第九十三條 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

逮捕後,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我國法律中對刑事拘留的期限有明確的規定,在拘留的期限內,公安機關必須完成立案偵查,並將有關犯罪事實提交到檢察機關進行審查起訴,如果檢察機關認為符合批捕的條件,則可以進行逮捕,那就不會釋放當事人了,所以退回兩次的,則需要釋放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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