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刑事拘留期限是多久 - 刑事拘留的程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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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刑事拘留期限是多久 刑事拘留的程序是什麼

一、檢察院刑事拘留期限是多久

人民檢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羈押期限為10日,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1日至4日。人民檢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和決定逮捕犯罪嫌疑人是由兩個部門承辦的。

關於兩個部門如何使用本法規定的拘留期限,一種意見認為,偵查部門和審查逮捕部門都是人民檢察院的職能部門,偵查部門使用拘留羈押期限的時間長一些,可以更好地為審查逮捕部門的審查工作打下基礎;反之,審查逮捕部門使用拘留羈押期限的時間長一些,也可以更好地為偵查部門的工作把關,所以只要兩個部門使用的期限合計不超過法定期限,兩個部門之間不必要再對如何使用拘留期限進行劃分。

持相反觀點者認為偵查部門和審查逮捕部門使用拘留期限的時間應當明確劃分,否則有可能造成偵查部門使用期限過長,審查逮捕部門無法完成工作的情況,同時明確劃分兩個部門的期限在實踐中也有利於操作,可防止互相扯皮、推諉。

偵查部門和審查逮捕部門使用拘留期限應當作出明確劃分,這樣更有利於兩個部門的工作,具體劃分方法可以參照本法第69條關於公安機關拘留轉捕的期限規定。

人民檢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後,偵查部門應在拘留後3日內移送本院審查逮捕部門審查,特殊情況下,移送審查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部門應當在本院偵查部門移送案件後的7日以內提出審查意見,並由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作出是否逮捕的決定。需要指出的是,後7日時間不全部是審查逮捕部門提出審查意見的時間,還包括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就審查意見作出是否逮捕的決定的時間。

二、刑事拘留的程序是什麼 

根據法律規定,拘留由公安機關執行。公安機關辦案人員認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註明有關犯罪嫌疑人的情況和拘留的理由,呈報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查批准,簽發拘留證;檢察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決定,再送達公安機關執行。

公安機關執行拘留對,應持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簽發的《拘留證》,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證》,並宣佈對其實行拘留。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名或蓋章。被拘留人拒絕簽名或蓋章的,應加以註明。執行拘留的人員在必要時,可以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拘留時不出示拘留證,或先行拘留再補辦拘留證,都是違法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3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時,應當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依照《刑事訴訟法》第85條的規定,決定拘留的機關在拘留後,除有礙偵查或無法通知者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有礙偵查的情況包括:其他共同犯罪嫌疑人聞訊後有可能逃匿、譭棄或者偽造證據的;可能互相串通,訂立攻守同盟的;其他犯罪有待查證及還未採取相應措施的,等等。但在上述情形消除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所在的單位。對沒有在24小時內通知的,應當在拘留通知書中註明原因。無法通知的情況包括:被拘留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的;被拘留人無家屬或工作單位的;等等。

根據上文的講解我們知道,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刑事拘留措施的,一般拘留的期限為10日,而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1日至4日。希望本站小編整理的上述內容,能夠幫助你解決實際問題。如果你在這方面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來電諮詢一下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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