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拘取保候審怎麼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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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拘取保候審怎麼辦理
律師解析:取保候審的流程:
1、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採用書面形式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
2、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審的申請書後,應當在7天之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覆。
3、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決定取保候審的,應當向其本人宣佈,並由其本人在取保候審決定書上簽名。《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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