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解除取保候審的七種情形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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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以解除取保候審的七種情形是哪些?

可以解除取保候審的七種情形是哪些?

可以解除取保候審的情形只有三種,並沒有七種。

可以解除取保候審的情形是對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一審人民法院判處管制或者宣告緩刑以及單獨適用附加刑,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

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期間,被告人被羈押的時間已到第一審人民法院對其判處的刑期期限的;已被逮捕的被告人,因進行司法鑑定而尚未審結的案件,法律規定的期限屆滿的,這幾種情形都是可以解除取保候審的。

二、解除取保候審的相關法律規定:

《關於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取保候審即將到期的,執行機關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書面通知決定機關,由決定機關作出解除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並於期限屆滿前書面通知執行機關。

執行機關收到決定機關的《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通知後,應當立即執行,並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決定機關。

第二十一條:被取保候審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也沒有故意重新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審、變更強制措施或者執行刑罰的同時,縣級以上執行機關應當製作《退還保證金決定書》,通知銀行如數退還保證金,並書面通知決定機關。

執行機關應當及時向被取保候審人宣佈退還保證金的決定,並書面通知其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第二十二條:在偵查或者審查起訴階段已經採取取保候審的,案件移送至審查起訴或者審判階段時,如果需要繼續取保候審,或者需要變更保證方式或強制措施的,受案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作出決定,並通知執行機關和移送案件的機關。

三、怎樣解除取保候審

向作出取保候審決定的公安機關口頭或者書面提出解除取保候審要求,並闡明在取保候審期間未出現任何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然後由辦案單位按照如下程序予以辦理:

1、審核解除取保候審的條件。公安機關辦案人員審查,看是否符合有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取保候審期間是否存在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

2、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各種法律手續。如果符合解除取保候審的條件,案件承辦人應當寫出《呈請解除取保候審報告書》,經辦案單位審查同意後,辦案人員再製作《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通知書》,辦理解除手續。

3、解除對被取保候審人員的監督、約束。在辦理相關手續時,辦案人員要向當事人宣佈《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並在該決定書回執上簽字,同時,辦案人員還要製作《退還保證金決定書》,並通知到指定的銀行領取保證金。至此,解除手續辦理完畢。

在被告人一審已經審完被判處緩刑或者是管制的刑罰的,可以解除取保候審;在被告還在二審期限,但是羈押期已滿到了一審判決的刑期的,也是可以解除取保候審;案件未完結,但是法定期限滿了,也可以解除取保候審,解除取保候審的情形只有這三種,複合體條件的辦理好解除取保候審的手續會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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