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辦理取保候審手續 - 要交多少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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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怎樣辦理取保候審手續

怎樣辦理取保候審手續,要交多少保證金

辦理取保候審,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也可以由他們的法定代理人(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近親屬(夫、妻、父、子、女、同胞兄弟姊妹)以及偵查階段聘請的律師或者審查起訴之後委託的辯護人,向司法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即填寫取保候申請表。在偵查階段,向偵查機關提出申請;在審查起訴階段,向檢察機關提出申請;在審判階段,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偵查、檢察、審判機關對於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依法作出取保候審的決定,並決定是人保、財產保,還是人保與財產保並用。

對於人保,取保候審申請人必須提出保證人,保證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54條規定的,經司法機關批准,由保證人和被擔保人(即被取保候審人)出具保證書,保證人保證履行《刑事訴訟法》第55條的規定;被保證人保證遵守《刑事訴訟法》第56條的規定。取保候審人的人保手續即告終結。

對於財產保,司法機關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責令被取保候審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監護人出具由司示機關確定的一定數額的保證金,取保候審的財產保手續即告終結。被取保候審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最長不超過12個月,具體時間由司法機關決定),如果被取保候審人不違犯《刑事訴訟法》第56條的規定,司法機關不退還保證金,將其上繳國庫;根據不同情況,司法機關可以責令當事人重新辦理取保手續,也可以轉變為監視居住、逮捕等強制措施。

對於人保與財產保並用,即將上述人保、財產保的手續同時辦理,並得到司法機關的認可,其取保候審手續即告終結。

二、取保候審要交多少保證金

1、人保

人保又稱保證人制度,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並出具保證書,由其以個人身份保證被保證人在取保候審期間不逃避和妨礙偵查、起訴和審判,並隨傳隨到的保證方式。《刑事訴訟法》第54條規定,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與本案無牽連;(2)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3)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4)有固定的住處和收人。不符合這些法定條件的不能成為保證人。另外,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48條規定:採取保證人保證方式的,如果保證人在取保候審期間不願繼續擔保或者喪失擔保條件的,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重新提出保證人或者變更為保證金擔保方式。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5條的規定,保證人在擔保期間,應當履行下列義務:(1)監督被保證人遵守《刑事訴訟法》第56條的規定;(2)發現被保證人可能違反或者已經違反《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

保證人擔保是純粹的人格擔保。保證人如果沒有盡到法定的義務,必須承擔一定的法律後果,即被保證人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的行為,保證人末及時報告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財產保

財產保又稱保證金制度,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在取保候審期間,不逃避和妨礙偵查、起訴和審判,並隨傳隨到的保證方式。實行財產保,符合我國的國情,適應我國市場經濟條件下與犯罪分子作鬥爭的需要,有利於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覺地履行義務,保證取保候審強制措施的實施。

財產保是以交納保證金的形式擔保。《刑事訴訟法》第53條明確規定的是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納保證金,因此排除了由被取保者之外的人交納的情形。保證金的形式只能是貨幣,包括中國貨幣和可以在中國金融機構兑換的外國貨幣。

保證金數額的多少,根據六機關《規定》和有關司法解釋,由決定機關根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案件的性質和情節、人身危險性、經濟狀況、涉嫌犯罪的數額、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及認罪、悔罪表現等確定。按照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44條的規定,保證金數額最低為1000元。

根據六機關的《規定》,無論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還是公安機關決定採用保證金取保候審的,保證金由公安機關統一收取和保管。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3條關於"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的規定,兩種取保方法只能選擇其一,不能同時並用。至於選擇哪種保證方式,由作出取保候審的公、檢、法機關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

在辦理取保候審手續之前,需要由有資格的人申請取保候審,在滿足條件的情況下才有可能獲得取保候審的批准。而此時還要求提供人保或財保。詳細內容各位可以從上文中進行了解,而要是還不是很清楚該怎樣辦理取保候審手續的話,請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南京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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