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婆生孩子可以取保候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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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老婆生孩子可以取保候審嗎?

老婆生孩子可以取保候審嗎?

應該是監外執行的,像這種情形,

而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是:

(一)刑罰條件。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二)變通條件: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證據和程序條件。

1、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

2、提請逮捕後,檢察機關不批准逮捕,需要複議、複核的;

3、移送起訴後,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複議、複核的;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偵查、審查起訴和審判的;

(四)可能出境條件:持有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二、變更撤銷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這一規定即意味着,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都有對已經採取的強制措施的決定進行變更或者撤銷的權力。我們認為,這是適應案件的不同進展情況而作出的變通規定。應當説,這一規定是比較合適的。取保候審撤銷或者變更的表述方式及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幾種:

1.不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2.取保候審期限屆滿的。

3.發現採取取保候審決定不當的。

4.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5.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審結的。

6.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7.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一審人民法院判處管制或者宣告緩刑以及單獨適用附加刑,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

8.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期間,被告人被羈押的時間已到第一審人民法院對其判處的刑期期限的;

9.已被逮捕的被告人,因進行司法鑑定而尚未審結的案件,法律規定的期限屆滿的。

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取保候審的被保證人或者説是保證對象,既然保證對象都不存在了,取保候審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意義,當然也應當予以撤銷。

11.保證人死亡、重傷或者出現其他喪失保證能力情形的。保證人是取保候審的義務主體,保證人資格的存在以其具有保證能力為前提條件,如果沒有或者喪失了保證能力,保證義務的履行就成為事實上的不可能,取保候審也就隨之應當予以變更。

12.公安機關提請逮捕以後,檢察機關不批准逮捕,案件需要複議、複核的,或者移送起訴後,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複議、複核的。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批捕後當患有嚴重疾病、處於懷孕哺乳期間以及不會給社會大眾造成危害的情況下是可以申請取保候審的,那麼在辦理取保候審時也是需要保證人支付一定的保證金或者是提供提供擔保才可以,同時在確定保證金時會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以及造成的危害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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