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逮捕有必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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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逮捕有必要嗎?

一、取保候審逮捕有必要嗎?

根據實際情況而定。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由於逮捕是最嚴厲的強制措施,只有在確有必要時才可以適用。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上述兩項條件,但採取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足以防止其危害社會的,即無逮捕必要,不應逮捕。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二、提請逮捕流程

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提請批准逮捕書一式三份,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

檢察機關在接到公安機關的報捕材料後,由審查逮捕部門指定辦案人員進行審查。辦案人員應當查閲案卷材料,製作閲卷筆錄,提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意見,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後,報請檢察長批准或者決定;重大案件應當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蔘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

對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7日內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決定;未被拘留的,應當在接到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15日以內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不得超過20日。

檢察機關經審查應當分別作出以下決定:

(1)對於符合逮捕條件的,作出批准逮捕的決定,製作批准逮捕決定書;

(2)對於不符合逮捕條件的,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製作不批准逮捕決定書,説明不批准逮捕的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人民檢察院辦理審查逮捕案件,發現應當逮捕而公安機關未提請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建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公安機關認為建議正確的,應當立即提請批准逮捕;認為建議不正確的,應當將不提請批准逮捕的理由通知人民檢察院。如果公安機關不提請批准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檢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決定,送達公安機關執行。

對於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回執在3日以內送達作出批准決定的人民檢察院。如果未能執行,也應當將執行回執送達人民檢察院,並寫明未能執行的原因。如果公安機關發現逮捕不當,應當及時予以變更,並將變更的情況及原因在作出變更決定後3日內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認為變更不當的,應當通知作出變更決定的公安機關糾正。

採取逮捕的措施是需要一個過程的,首先就是要通過縣級以上的公安機關負責人的批准,公安機關進行材料的審查,可以製作批准逮捕的決定書或者是不批准逮捕的決定書,之後才能執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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