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過後還要坐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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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不是免罪金牌,也不能“包治百病”,擺脱監禁,逃避偵查。它只是一種在訴訟過程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提交保證金來保證自己在取保候審階段隨傳隨到的強制措施。

取保候審過後還要坐牢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階段是案件尚未查明的階段,所以在法條的詞語運用上也是“可能”,在這一個階段,只能是判斷該名犯罪嫌疑人的罪行應當判處什麼樣的刑罰,但是具體審判結果,這些都需要後期偵查的證據加以固定的。

取保候審僅僅是一種只限制而不剝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而已,並不代表司法機關對於這一案件性質的的判斷,或者説並不是放任罪犯,我國《刑事訴訟法》對於能否採取取保候審以及取保候審階段的的要求也是十分嚴格的。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取保候審後是否還需要入監獄服刑,需要參考案件性質、案件情節等各方面,不過因為使用取保候審的人都是犯罪情節較輕、社會危害不大的犯罪嫌疑人,因此,在實際案例中,取保候審的後很有可能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或判處緩刑、單處罰金等非實刑。但是,具體的罪名以及刑事處罰都是需要司法機關進一步審理判決後才能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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