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到期後自動解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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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保候審到期後自動解除嗎

取保候審到期後自動解除嗎

取保候審到期後不可以自動解除的,你可以去決定取保候審機關申請解除。 公安機關在取保候審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對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根據案情變化,應當及時變更強制措施或者解除取保候審。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決定退還保證金的,應當經過嚴格審核後,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簽發《退還保證金決定書》。

公安機關決定退還犯罪嫌疑人的保證金後,應當在解除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同時,通知指定的銀行將保證金如數退還給犯罪嫌疑人,並由犯罪嫌疑人在《退還保證金決定書》上簽名(蓋章)、捺指印。

需要解除取保候審的,由原決定機關製作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通知書,送達執行機關。執行機關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人、保證人。

取保候審期滿後,會根據實際情況變更被取保候審人的強制措施,或者解除取保候審。根據法律規定,取保候審即將到期的,執行機關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書面通知決定機關,由決定機關作出解除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並於期限屆滿前書面通知執行機關。

執行機關收到決定機關的《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通知後,應當立即執行,並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決定機關。

被取保候審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也沒有故意重新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審、變更強制措施或者執行刑罰的同時,縣級以上執行機關應當製作《退還保證金決定書》,通知銀行如數退還保證金,並書面通知決定機關。

二、取保候審解除的情形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8條的規定,解除取保候審的原因有:

一是發現對被取保候審的人不應追究刑事責任。屬於這種情形的是已經查明無罪或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的6種法定情形。

二是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即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如果期限屆滿,應當解除取保候審。《刑事訴訟法》第75條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對取保候審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取保候審。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62條規定,對超過法定期限要求解除取保候審的,應當在7日內審查決定。對經審查未超過法定期限的,應書面答覆申請人。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73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這裏的不當包括不該採取強制措施和應當採取強制措施,但不應採取取保候審。對前者應當撤銷取保候審;對後者則應當變更為其他更為嚴厲的強制措施。變更取保候審,是指因法定原因將取保候審改變為其他強制措施。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0條、第58條第2款、第73條、第75條的規定,變更取保候審包括:一是被取保候審人違反了第56條第1款的規定;二是採取取保候審不當,不能保證訴訟的順利進行。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將取保候審變更為逮捕的條件是:(1)被取保候審人企圖自殺、逃跑,逃避偵查、審查起訴的;(2)被取保候審人實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干擾證人作證行為,足以影響偵查、審查起訴工作正常進行的;(3)被取保候審人未經批准、擅自離開所居住的市、縣,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兩次未經批准,擅自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4)被取保候審人經傳訊不到案,造成嚴重後果或者經兩次傳訊不到案的;(5)在取保候審期間故意實施新的犯罪行為;(6)應當逮捕但因患有嚴重疾病或正在懷孕、哺乳自己的嬰兒而未逮捕,疾病痊癒或者哺乳期已滿的。

法律中規定取保候審的最長期限為12個月,而一般司法機關在批准取保候審的時候,往往都是在這個期限內取得具體的取保候審期限。當然,要是取保候審期限屆滿的話,自然也就需要解除強制措施或者變更?強制措施,這主要看具體案件的情況如何。畢竟也有那種取保候審期滿之後直接變更強制措施為監視居住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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