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限屆滿取保候審解除還有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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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期限屆滿取保候審解除還有事嗎?

期限屆滿取保候審解除還有事嗎

期限屆滿取保候審解除是否有事是不確定的,要根據解除取保候審的原因分析,因證據不足解除取保候審的,在法定追訴時效內仍然可以隨時追究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八十七條 【追訴時效期限】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條 【追訴期限的延長】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條 【追訴期限的計算與中斷】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

二、解除取保候審的情形有哪些?

1、不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2、取保候審期限屆滿的。

3、發現採取取保候審決定不當的。

三、取保候審的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綜上所述,關於解除取保候審後是否還有事的這個問題,應該根據刑事案件的具體情況分析,如果在取保候審期間,經過公安機關的調查以後,確認不構成犯罪或者犯罪行為跟被取保候審人無關,當事人就不會再被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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