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車牌被拘留能取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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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賣車牌被拘留能取保嗎?

賣車牌被拘留能取保嗎?

可以。取保候審,是指偵查、起訴和審判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對被刑事追訴而又未被刑事羈押之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徵金,並出具保證書,以保證隨傳隨到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 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這包括申請取保候審。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向相關司法機關申請取保候審,並最終由公安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是否適用取保候審。

二、取保候審的條件有哪些?

1、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2、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取保候審應該遵守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一般來説,取保候審是針對於實施了違法犯罪行為的犯罪嫌疑人,如果賣車牌的違法行為較輕的,只會被處行政處罰的是不能適用取保候審的,但是如果是屬於犯罪行為,犯罪情節嚴重到會被判處刑事處罰的,在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就可以進行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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