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後逃逸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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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取保候審逃逸的人員公安局應當發出通緝令,網上追逃。予以逮捕。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四)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前款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應當退還保證金。

取保候審後逃逸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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