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取保候審還要判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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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部取保候審還要判刑嗎

全部取保候審還要判刑嗎

取保候審只是刑事訴訟過程中的一種強制措施,並不代表不會判決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會不會坐牢還要司法機關進一步審理後判決才知道。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案件,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十五日前,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作出決定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前,作出解除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並通知公安機關執行。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二、取保候審的依據材料

1、由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法定代理人作申請人的,提供其與嫌疑人、被告人身份關係的户口簿、結婚證等證明材料。

2、嫌疑人、被告人患嚴重疾病或受重傷的證明材料,如病歷資料、疾病診斷證明書等。

3、女嫌疑人、被告人懷孕或正在哺乳其嬰兒的證明材料。

4、嫌疑人、被告人殘疾證明。

5、嫌疑人、被告人獲獎證書。

6、嫌疑人、被告人在校學習的證明材料。

7、嫌疑人、被告人一貫表現的證明材料。可由其所在單位、學校、居委會、村委會出具。

8、拘留或逮捕通知書。

三、取保候審的執行

1、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適用刑事強制措施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取保候審措施的,應當在下列情況下移交公安機關實施對犯罪嫌疑人的通告。

2、犯罪嫌疑人採取擔保方式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訴訟事由和擔保人基本情況的法律文書、材料送達犯罪嫌疑人所在地的同級公安機關。

3、犯罪嫌疑人採取保證金形式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核實保證金已支付給公安機關指定的銀行後,交付有關法律文書、事由材料,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和銀行向犯罪嫌疑人居住的同級公安機關出具的收據證明。

保釋待審與量刑之間沒有必要的聯繫。是否判刑取決於檢察院的決定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如果檢察院認為這不構成犯罪或犯罪為輕罪,則可能不會批准逮捕,那麼將在法庭上釋放或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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