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階段能翻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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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階段可以翻供。翻供是指將自己的供述推翻的行為,而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犯罪嫌疑人是在取保候審期間是可以翻供的,犯罪嫌疑人有如實供述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後向他提出問題。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寬處理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
《刑事證據規則》第六十六條對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依法排除,不得作為移送審查逮捕、批准或者決定逮捕、移送起訴以及提起公訴的依據。
第六十九條 採用暴力、威脅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
第三百四十四條 對於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自行補充偵查:
(一)證人證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被害人陳述的內容主要情節一致,個別情節不一致的;
(二)物證、書證等證據材料需要補充鑑定的;
(三)其他由人民檢察院查證更為便利、更有效率、更有利於查清案件事實的情形。
自行補充偵查完畢後,應當將相關證據材料入卷,同時抄送監察機關。人民檢察院自行補充偵查的,可以商請監察機關提供協助。
第四百零三條 被告人在庭審中的陳述與在偵查、審查起訴中的供述一致或者不一致的內容不影響定罪量刑的,可以不宣讀被告人供述筆錄。
被告人在庭審中的陳述與在偵查、審查起訴中的供述不一致,足以影響定罪量刑的,可以宣讀被告人供述筆錄,並針對筆錄中被告人的供述內容對被告人進行訊問,或者提出其他證據進行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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