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不起訴後取保候審怎麼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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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檢察院不起訴後取保候審怎麼解除?

人民檢察院不起訴後取保候審怎麼解除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零八條需要解除取保候審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通知書,並及時通知負責執行的派出所、被取保候審人、保證人和有關單位。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作出解除取保候審決定的,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根據決定書及時解除取保候審,並通知被取保候審人、保證人和有關單位。

二、取保候審後檢察院不起訴可以申請國家賠償嗎?

取保候審後檢察院不起訴不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國家賠償法》

第十七條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四)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第十八條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二)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根據規定,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就應當立即解除取保候審,不過,被錯誤取保候審的情況下,並不能申請國家賠償,而且,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予起訴的決定是可以申請複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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