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對刑事司法鑑定規定的內容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4.51K

法律對刑事司法鑑定規定的內容有哪些

在平常生活中我們也會偶爾看見警察辦案的時候,但我們只是看見他們調查證據的過程,對確定證據真實性的時候是要在某些正規機構才能進行,蒐集的證據需要滿足司法鑑定的規定條件,根據其鑑定後的真實性來確保證據的可用性,而這一切需要了解法律對刑事司法鑑定規定的內容才能進行,下文將為您解答。

一、刑事司法鑑定規定的內容

1、《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鑑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根據該條的規定,在作出鑑定結論後,比如故意傷害罪中被害人傷情為輕傷,被害人不服,認為應該屬於重傷;或者犯罪嫌疑人不服,認為應當屬於輕微傷,都可以申請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情況決定。

2、《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二條: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包括被害人和被告)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

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鑑定人作出的鑑定意見提出意見。

3、《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百二十二條: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被害人和被告都可以)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的,應當提供證人的姓名、證據的存放地點,説明擬證明的案件事實,要求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的理由。法庭認為有必要的,應當同意,並宣佈延期審理;不同意的,應當説明理由並繼續審理。

4、延期審理的案件,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延長審理期限。人民法院同意重新鑑定申請的,應當及時委託鑑定,並將鑑定意見告知人民檢察院、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二、刑事案件司法鑑定的決定機關是哪些?

刑事訴訟司法鑑定決定權,在不同階段分別由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行使。

在偵查階段,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由偵查機關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鑑定。在審查階段,人民檢察院為了查明案情,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的問題,應當進行鑑定。鑑定由檢察長批准,由人民檢察院技術部門有鑑定資格的人員進行。必要的時候,也可以聘請其他有鑑定資格的人員進行,但是應當徵得鑑定人所在單位的同意。

人民檢察院對鑑定結論有疑問的,可以指派或者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或者鑑定機構,對案件中的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部門對審查起訴案件中涉及專門技術問題的證據材料需要進行審查的,可以送交檢察技術人員或者其他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審查。

通過對以上文章的解讀,我們可以知道法律對刑事司法鑑定規定的內容有以上簡要的四條,並且決定了刑事案件司法鑑定的機關在不同階段由三個機關分別行使。對於案件的審理,法院嚴格要求證據真實性的,不容他人造假,且鑑定人員也是受過專業的培訓,真正做到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