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縱火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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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行為人故意放火的行為,在我國也是會被認定為犯罪,但此時並不是人們説的故意縱火罪而應該是放火罪。此時要求行為人主觀上是具有故意,但要是處於過失導致火災發生的話,此時構成的就是另外的罪名。那構成故意縱火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故意縱火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一、故意縱火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以放火或者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放火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據以上114條和第115條的規定,犯放火罪的,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損害極端嚴重的,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包括兩種情況:

一是放火行為沒有造成任何實際損害後果;

二是放火行為造成了一定的實際損害後果,但並不嚴重。在這兩種情況下,只能根據本條的法定刑處罰。只有當放火行為造成他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時,才能根據本法第115條的法定刑處罰。“重大損失”的標準,一般為損失5萬元以上。

二、故意放火定什麼罪?

故意放火行為一般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1、一般放火行為,是指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為。一般的放火行為通常情況下不會被認定為犯罪。

2、放火行為造成了嚴重的後果,但是沒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如果行為人實施放火行為,而將火勢有效地控制在較小的範圍內,沒有危害也不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就不構成放火罪,而應根據案件具體情節,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或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等。

3、故意放火的行為危害了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也就是説,放火行為一經實施,就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數人的傷亡或者使不特定的公私財產遭受難以預料的重大損失。這種犯罪後果的嚴重性和廣泛性往往是難以預料的,甚至是行為人自己也難以控制的,此時一般為認定為放火罪。這也是放火罪同以放火方法實施的故意殺人、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的本質區別。因此,可以説,並非所有的用放火方法實施的犯罪行為都構成放火罪,關鍵是要看放火行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對於故意縱火的行為,其實要求達到一定的程度,即危害到了公共安全的,那麼才會被認定為放火罪。至於故意縱火罪量刑標準,上文中已經做出了介紹。此時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還是需要看實際的犯罪情節,而最嚴重的情況下則可以直接對行為人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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