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三期賠償標準怎麼規定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2.5W

司法鑑定三期賠償標準怎麼規定的?

司法鑑定三期賠償標準怎麼規定的?

司法鑑定三期賠償標準是指對誤工期限、護理期限和營養期限所作的費用賠償標準。

三期是指誤工期限、護理期限、營養期限的簡稱。三期鑑定是在交通事故中,涉及到人身傷害時,由法醫對傷者的三期做出鑑定,並作為賠償的標準。

受害人在申請傷殘鑑定時,應當同時提出 “三期鑑定”的申請,這樣既可以節省時間也可以節省費用。有了法醫出具的“三期鑑定”結論,受害人就可以據此提出誤工費、護理費和營養費的損失賠償。因此三期鑑定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時所參照的賠償標準之一。當然若能與對方達成調解協議則無需做三期鑑定。在法律實務中如果侵害人對醫生的病假單提出異議的,法院通常會要求通過三期鑑定來確定最後的賠償標準。

交通事故二次手術和後續治療費的賠償標準根據目前司法實踐,法院一般要求實際發生後再另行主張。如果縣級以上人民醫院出具證明或是鑑定機構出具鑑定結論的,法院可以在審理時可以予以採信。一般而言,醫院出具的證明往往比鑑定機構鑑定的數額要高,所以受害人在出院時最還能讓醫生出具二次手術費和後續治療費的證明。如果醫院不給出具證明的,可以進行二次訴訟,訴訟時以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為準。

誤工費的賠償標準誤工費是受害人從遭受傷害到完全治癒這一期間內即誤工時間,因無法從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勞動而失去或減少的工作、勞動收人的賠償費用。

護理費的賠償標準護理費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傷害,生活無法自理需要住院伙食補助費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療期間或死亡的受害人在生前住院治療期間補助伙食所需要的費用。

營養費的賠償標準營養費是指人體遭受損害後發生代謝改變,通過日常飲食不能滿足受損機體對熱能和各種營養素的要求,必須從其他食品中獲得營養所給付的費用。《人身損害賠償解釋》規定,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司法實踐中,侵權方要對受損失一方對誤工、護理和營養的相關期限給予一定的賠償標準,來作為實施侵權行為的補償和代價。誤工費、護理費和營養費是三項必要的賠償標準,是構成當事人協商調解和法律訴訟維權的三項最重要的費用依據,是應當依法予以處理和賠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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