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需要本人過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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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鑑定需要本人過去嗎

司法鑑定需要本人過去嗎?

親子鑑定、傷害鑑定、殘疾鑑定、勞動能力鑑定、醉酒鑑定等與人緊密相關的鑑定必須本人到場。

痕跡鑑定、有毒成分鑑定、筆跡鑑定、書寫時間鑑定等需要鑑定材料齊全,本人不必在場。

二、司法鑑定的程序

司法鑑定受理,實質上是鑑定機構和鑑定人與鑑定委託方經過協商所達成的一種鑑定委託協議。因此,鑑定受理過程必須按簽定合同的內容要求,雙方就有關鑑定的事項認真進行審查、協商。決定受理前,雙方要共同辦理以下事宜:

1.受理方查驗司法鑑定委託書,審查委託方的主體資格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2.聽取委託方與鑑定相關的案情介紹和鑑定的具體要求。但委託方不得暗示或者強迫鑑定機構或鑑定人作出某種鑑定結論。

3.雙方共同審查、核對鑑定材料(含檢材、樣本、樣品等)的名稱、來源、提取固定方法、產生的時間、數量、質量、性狀、保存狀況等。鑑定委託方要對鑑定材料來源的可靠性、真實性、合法性負責,要對每件(份)材料的來源情況予以説明並簽名確認。受理方應逐一核實有關情況並對鑑定條件表明態度。

4.根據鑑定材料的狀況共同商定鑑定要求。

各級人民法院司法鑑定機構,受理本院及下級人民法院委託的司法鑑定。下級人民法院可逐級委託上級人民法院司法鑑定機構鑑定。 司法鑑定應當採用書面委託形式,提出鑑定目的、要求,提供必要的案情説明材料和鑑定材料。 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在3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不予受理的,應當向委託人説明原因。 司法鑑定機構接受委託後,可根據情況自行鑑定,也可以組織專家、聯合科研機構或者委託從相關鑑定人名冊中隨機選定的鑑定人進行鑑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重新鑑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委託上級法院的司法鑑定機構做重新鑑定:

(一)鑑定人不具備相關鑑定資格的;

(二)鑑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三)鑑定結論與其他證據有矛盾的;

(四)鑑定材料有虛假,或者原鑑定方法有缺陷的;

(五)鑑定人應當迴避沒有迴避,而對其鑑定結論有持不同意見的;

(六)同一案件具有多個不同鑑定結論的;

(七)有證據證明存在影響鑑定人準確鑑定因素的。

司法鑑定機構可受人民法院的委託,對擬作為證據使用的鑑定文書、檢驗報告、勘驗檢查記錄、醫療病情資料、會計資料等材料作文證審查。

從上文中我們可以瞭解到,判斷司法鑑定需要本人過去是需要根據司法鑑定的類別而定的,與人緊密相關的鑑定如親子鑑定就必須本人到場,而需要鑑定材料齊全的鑑定,如痕跡鑑定、有毒成分鑑定、筆跡鑑定等就不需要本人親自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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