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道行駛出事故怎樣鑑定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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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道行駛出事故怎樣鑑定責任?

借道行駛出事故怎樣鑑定責任?

借道行駛出事故應當根據行為責任原則、因果關係原則和路權原則鑑定事故責任的承擔方和應當承擔的責任。

二、借道行駛的交通事故責任的劃分原則有哪些?

(一)行為責任原則

如果當事人對某一起交通事故負有責任,則必定因其由行為引起,沒有實施行為的當事人不負事故責任。

交通事故認定是確定當事人行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程度的技術認定,在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應實事求是地表述當事人行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程度,不須考慮法律責任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過錯認定原則。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即指有因果關係的行為在事故中的所起的作用;過錯的嚴重程度。

(二)因果關係原則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規定,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必須認定哪些行為在事故中起作用及作用的大小。與事故有直接因果關係的行為才起作用。

1、因果關係原則

要確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其行為必須與事故有因果關係。交通事故認定是技術認定,在確定行為與事故因果關係時,只需要確定行為人的行為是否事實上屬於事故的原因即可。其檢驗方法有:

第一、“如果沒有”檢驗法,即如果沒有行為人的行為,交通事故及損害結果仍會發生,行為人的行為就不是事故的原因。

第二、剔除法,即如果將行為人的行為從交通事故事實中剔除出去,事故仍會按原來的因果序列和方式發生。

第三、代換法,即如果把行為人的行為換成一個無過錯的行為,或者把他的不作為換成一個適當的作為以後,交通事故及損害結果仍然會發生,則行為人原來的行為就不是事故發生的原因;反之則構成事實上的原因。

第四、因果關係的推定規則。在某些情況下,運用通常的規則無法證實事實因果關係,法律規定了特殊的認定規則,這裏包括因果關係的推定規則。

2、直接原因原則

行為人的行為是實實在在地足以引起交通事故及損害後果發生的因素,它就構成事實上原因,即直接原因。

(三)路權原則

路權原則即各行其道原則.現代化交通設施給所有的交通參與者規定了各自的通行路線,行人、不同類型的非機動車和機動車都有各自規定的通行路線。在強調交通參與者各行其道的同時,也要規範“借道通行”的行為。

借道行駛是不可取的,在路上駕駛機動車輛或非機動車輛都要遵守交通規則,遵循法律規定,盲目借道行駛如果造成交通事故的,肇事司機要作為責任的承擔方承擔法律責任。借道行駛的行為規範化了,道路上因借道行駛引發的負面事故才能越來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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