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法醫鑑定的最佳時間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12W

做法醫鑑定的最佳時間是什麼?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如果説因為一些民事侵權行為所導致自己的身體受到傷害的話,那麼最好要到當地的專業機構做一個傷殘等級的鑑定,因為這樣在索賠的時候可以有一個具體的金額確定的法律依據,因此很多人想知道做法醫鑑定的最佳時間是什麼?

一、做法醫鑑定的最佳時間是什麼?

公安機關何時做法醫鑑定,要看受害人的傷情確定,一般在病情穩定之後去做;是否構成輕傷,以公安機關的司法鑑定為準;

如果構成輕傷,就構成故意傷害罪,如果不構成輕傷根據《治安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受害人可以提起人身損害賠償訴訟,賠償的項目包括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誤工費、殘疾生活補助具費、殘疾賠償金等。

二、其他

1、鑑定機構應當在與委託人簽訂司法鑑定協議書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委託事項的鑑定。但是,在實際的鑑定實踐中,往往比這個規定的時間要長,有的到四十五天,或者兩個月。因此,以鑑定會完成後,實際通知的時間為準。

2、如果委託鑑定的內容,涉及複雜、疑難、特殊的技術問題或者檢驗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鑑定機構負責人批准,完成鑑定的時間可以延長,延長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也就是説兩個月應當是延長過的鑑定期限了。如果鑑定機構還要把時間後拖的,如果沒有其他特殊情況,應當屬於超時鑑定的違規行為。患者及其家屬應當積極督促鑑定機構出具鑑定結論。

3、如果司法鑑定機構與委託人,對完成鑑定的時間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的時間,出具鑑定報告。

4、在鑑定過程中補充或者重新提取鑑定材料所需的時間,是不計入到鑑定時限的。如果是由於當事人的原因沒有按時、充分的提供鑑定材料的,造成鑑定時間的延誤的,應當由延誤的一方承擔法律責任。

首先最佳時間她肯定是需要根據受傷的人的一些基本的情況來進行確定的,基本上是傷情穩定之後去做一個傷殘等級鑑定,除此之外也給大家簡單的介紹了一下,在做傷殘等級鑑定的時候,他的一些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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