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對利用影響力受賄罪量刑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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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對利用影響力受賄罪量刑處罰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是《刑法修正案(七)》增設的新罪名,目的是為了規範國家工作人員親戚、朋友的行為,維護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公正性。實踐中,如果認定具體行為構成此罪的話,那肯定需要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那我國對利用影響力受賄罪量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利用影響力受賄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刑法第388條之一)

(一)數額在3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屬於“數額較大”,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其他較重情節”,應予立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1.多次索賄的;

2.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

3.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二)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的,屬於“數額巨大”,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涉嫌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屬於“其他嚴重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數額在30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數額在15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涉嫌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屬於“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什麼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一)什麼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概念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係密切的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行為。

(二)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構成特徵

1、犯罪客體

本罪的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公正性。

2、犯罪客觀方面

客觀方面表現為:一是關係密切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請託人財物,數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或是關係密切人,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請託人財物,數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二是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其關係密切人,利用該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原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請託人財物,數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3、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係密切的人,及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係密切的人。

4、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的主觀方面為直接故意。

法官在作出判決的時候,除了要結合實際的犯罪數額、情節外,必須在法律規定的量刑標準內進行處罰。專家提示,在現實生活中碰到利用影響力受賄案件時,情節簡單的可以自己處理,但是案情比較複雜的最好還是諮詢一下專業刑辯律師,他們會為您提供滿意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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