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算受賄未遂 - 涉嫌受賄一般會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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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算受賄未遂 涉嫌受賄一般會怎麼判

受賄行為在達到一定標準之後才會被認定為受賄罪,而此時如果是單位實施的受賄行為,那構成的犯罪與自然人實施受賄行為構成的犯罪不一樣。也就是説對於受賄罪而言,只能是有自然人構成,並且還是具有特殊身份的自然人。那實踐中涉嫌受賄一般是怎麼判的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什麼情況算受賄未遂

收受行為作為區分受賄罪的既遂與未遂的標準有法律依據和理論依據。從法律條文上看,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與收受他人的財物的行為是相提並論的,必須同時具備。立法者將以是否為他人謀取利益作為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是以行為人利用職務之便,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前提的。因此,將收受行為作為區分受賄罪的既遂與未遂的標準是有法律依據的。

在司法實踐中,受賄的形式可以分為兩種:一是事前受賄,二是事後受賄。事前受賄,以是否收受了賄賂作為區分受賄罪的既遂與未遂的標準,這比較容易理解。問題在於,在事後受賄的情況下,以此作為區分受賄罪的既遂和未遂的標準,會不會失之過寬放縱犯罪分子呢?我國刑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罪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於事後受賄的未遂犯是否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還應根據具體案情決定。因此,賄賂未到手而已經為他人謀利益的,認定為未遂,也不會放縱犯罪分子。這裏需要説明的是,事前沒有關於賄賂的約定,由於行為人正當行使職務行為在客觀上對他人形成利益,為此,受益人在事後向行為人交付財物表示感謝而行為人予以收受的所謂事後受財的行為,由於行為人主觀上雖有收受財物的故意,但沒有為他人謀取利益作為交換條件而收取他人財物的故意,就不能認為行為人是構成了犯罪。

根據我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 【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二、涉嫌受賄一般會怎麼判

《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對犯受賄罪的處罰規定】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條 【單位受賄罪】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單位,在經濟往來中,在帳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受賄論,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 【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

實踐中,單位實施了受賄行為的構成的是單位受賄罪,因此要是涉嫌受賄的,此時既有可能是單位犯罪,也有可能是自然人犯罪。由於觸犯的罪名不同,《刑法》中作出的量刑規定也是不一樣的,其中單位犯罪一般都是採取的雙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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