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對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立案標準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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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對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立案標準怎麼規定的

刑法對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立案標準怎麼規定的

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的立案標準:

1、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2、使其親友非法獲利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3、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六個月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

4、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十三條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親友非法牟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使其親友非法獲利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六個月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

(四)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二、為親友非法牟利罪在客觀方面有什麼表現

1.利用職務便利。所謂利用職務便利,在這裏主要是指利用在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便利條件,既可以是利用自己的職務直接去為自己的親友經營提供非法便利,又可以是利用自己掌握的職權、地位指使他人為自己的親友經營提供非法便利。

2.為自己的親友。這裏的親友,泛指親戚與朋友。

3.非法提供便利。根據刑法的規定,非法提供便利包括以下3種情況:

(1)將本單位的盈利業務交由自己的親友進行經營,即把明知是可以盈利本應為本單位經營的業務交由自己的親友去經營。

(2)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採購商品或者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銷售商品。

(3)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採購不合格商品,即明知自己親友經營的商品屬於不合格商品而仍決意購買。

4.給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如果行為人雖然利用職務便利實施了為自己的親友經營非法提供便利的行為,但如果沒有給國家利益造成實際損失或者雖有實際損失但不屬於重大損失,則都不能以本罪論處。

為親友非法牟利罪屬於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實施的化公為私、損公肥私型犯罪。本罪中的親友在客觀方面必須實施一定的經營行為,付出一定的經營性勞動,這是其獲取非法利益的客觀基礎。實踐中,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的社會危害性程度之所以在總體上明顯輕於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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