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應指定辯護的情形有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89W

一、不應指定辯護的情形有嗎?

不應指定辯護的情形有嗎?

是沒有的;指定辯護作為刑事辯護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刑事法律援助的高級階段,對規範和完善刑事司法活動具有積極作用,該制度在中國起步較晚,與國際公約及英美法系、大陸法系中諸多國家規定的刑事法律援助標準差距很大,且任意性指定範圍太廣,未能充分體現人權保障和程序正義的現代司法理念,現代法制對於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任何涉及對犯罪嫌疑人是否構成犯罪及如何處罰的審判,都必須給予他充分的辯護權。

二、刑事訴訟法指定辯護的適用情形

(一)應當指定辯護的情形

1、被告人是盲、聾、啞人的;

2.被告人是限制行為能力人的;

3.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此處未成年人,是指開庭時是未成年人,犯罪時是未成年人,而在開庭審理時已經滿18週歲的不包括在內;

4.被告人是可能被判處死刑的人。

(二)可以指定辯護的情形

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

另外,最高院規定了以下七種情形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

1、符合當地政府規定的經濟困難標準的;

2.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庭經濟狀況無法查明的;

3.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屬經多次勸説仍不願為其承擔辯護律師費用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託辯護人的;

5.具有外國國籍的;

6.案件有重大影響的;

7.人民法院認為起訴意見和移送的案件證據材料可能影響正確定罪量刑的。 人民法院指定辯護人適用於審判的各個階段,即包括一審、二審和再審。

綜合上面所説的,指定辯護一般是由法院來進行做此行為,而對於不應指定辯護的情形一般是不會存在的,除非是有其它的情形,只有公正、公平才能審理一起案件,所以,辯定辯護一般就是為了可以更好的保障到當事人的權益,所以,法律在大家面前是人人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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