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詐勒索罪 - 刑拘改取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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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敲詐勒索罪:刑拘改取保

2015年1月24日,被害人楊某與林某在福清市宏路街道某紡織廠員工宿舍私會併發生關係。歸22時許,犯罪嫌疑人張某回到宿舍時,發現其妻子林某與楊某有不正當男女關係。即持鐵管對二被害人進行毆打,被害人提出給犯罪嫌疑人張某人民幣30萬元進行私了,張某表示同意。之後張某打電話給其表弟牛某,牛某到達現場後,也對被害人楊某進行了毆打,並用雪、水潑在被害人楊某身上,同時拘禁被害人,不讓被害人離開,期間犯罪嫌疑人張某逼被害人楊某打電話給家人索要人民幣30萬元,並威脅不給錢就把楊某打成殘廢,並告楊某入室強姦。還逼被害人楊某寫下賠償30萬元的協議書。事後又繼續毆打楊某。之後被害人楊某通過手機銀行匯給了張某5000元。次日張某指使犯罪嫌疑人牛某取5000元取走。晚21時許,被害人楊某、林某被公安民警解救,經法醫鑑定,被害人楊某、林某為輕微傷。

辦案思路及心得

案發後,犯罪嫌疑人牛某的母親委託福清律師吳志成,由福清吳志成律師13960858307全程接手該案,在接手該案後,本律師在看守所會見了牛某,同時向檢察機關申請調閲了全部的案卷材料,在審查起訴階段為犯罪嫌疑人牛某提出如下法律意見:一、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牛某系從犯,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1、本起案件的起因,系張某因其妻子林某與小十多歲情人楊某多次發生不正當的男女關係,且發生關係的地點是在張某的廠區宿舍內。2、當張某現場捉姦後,首先提出經濟賠償的是楊某,楊某自知做錯了事,因此主動提出以經濟方式對張某進行補償。3、在張某與楊某達成經濟補償金額後,張某才打電話叫牛某過來,且整個案件發展過程當中,牛某未參與有關金錢方面的討論。4、張某系牛某的表哥,牛某籍貫安徽,出身農村,是一個樸實守法的農民,對於自己的表嫂與他人發生不正當的男女關係,且對方年僅19歲,一時氣憤才打了被害人楊某,但給楊某隻是造成了皮外傷。同時在牛某到達案發現場前,張某已毆打過被害人了。5、被害人楊某通過手機匯給張某5000元,次日也是張某指使牛某去取錢,且牛某未獲益。6、關於索要金錢一事,通過有關證據可以看出是張某多次通過楊某的手機與其家人進行聯繫索要的,牛某並不知情。二、本起案件,被害人實際支付了5000元,未到帳295000元,295000元應當認定為未遂。按照法律規定應當比照即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三、犯罪嫌疑人牛某系初犯,行為表現一貫良好,在廠裏上班勤勞肯幹,也有一個完整幸福的小家庭,本起案件也系因其不懂法,以農村樸素的思維觀念去理解,因此才觸犯了法律。四、犯罪嫌犯人牛某對自己所犯的錯誤也是如實供述的,同時也有明顯的悔罪表現。五、被害人楊某林某自身存在重大過錯,案發後也對牛某的犯罪行為表示諒解,也希望有關司法機關能夠對牛某從輕處理。綜上所述,本辯護律師認為,在牛某到達案發現場時,張某已打過被害人,也與被害人達成了30萬的賠償協議,張某的敲詐勒索罪已經構成,之後牛某才到達現場打了被害人,因此牛某在本起案件當中所起的作用僅是次要的、輔助的作用,應當被認定為從犯。建議公訴機關能夠對犯罪嫌疑人牛某變更強制措施給予取保候審,並在量刑建議時給予大幅度的減輕處罰,同時建議緩刑。

裁判結果

該案經審查後,福清市人民檢察院同意對犯罪嫌疑人牛某作出變更強制措施決定,改為取保候審。下一步該案將移送法院進行審理,本律師將繼續為犯罪嫌疑人牛某作罪輕辯護,爭取緩刑。 相關法律規定: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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