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只有口供和微信轉賬記錄能定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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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罪只有口供和微信轉賬記錄能定罪嗎?

一、詐騙罪只有口供和微信轉賬記錄能定罪嗎?

不能認定為詐騙罪,詐騙案件中只有口供和微信轉賬記錄是不能定罪的,刑事案件中定罪證據必須確實、充分。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2、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3、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二、詐騙罪證據不足怎麼辦?

1、 被人詐騙數額較大,儘管證據不足也可以報案。

2、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3、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4、詐騙罪的立案標準,根據最高法院司法解釋,詐騙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就視為數額較大,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5、沒有任何手續的詐騙案報案一到當地派出所報案,立案即可。

三、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包括口供嗎?

不包括口供,構成要件包括四個方面。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

詐騙罪侵犯的對象,僅限於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而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有些犯罪活動,雖然也使用一些欺騙手段,甚至也追求一些非法經濟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體不是或者不限於公私財產所有權。所以,不構成詐騙罪。例如:拐賣婦女、兒童的,屬於侵犯人身權利罪。

2、客觀要件,本罪往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

3、主體要件,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在不同的犯罪情節下,對詐騙罪的犯罪分子處罰不同,也就意味着犯罪分子具體的坐牢時間不同,最高的時候是無期徒刑。

詐騙罪只有口供和微信轉賬記錄不能定罪,詐騙罪在主觀方面有故意犯罪行為,並且以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為目的;在客觀方面使用了欺詐手段騙取財物並且詐騙數額較大;犯罪的主體是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一般主體;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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