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劉XX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二審刑事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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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訴機關山西省呂梁市離石區人民檢察院。

王XX、劉XX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二審刑事裁定書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劉XX,女,1970年10月22日出生於山西省方山縣,漢族,初中文化,無業。因涉嫌犯販賣毒品罪於2012年10月18日被抓獲,同月20日被離石區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現羈押於離石區看守所。

辯護人武進軍,山西晉凱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武XX,山西晉凱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人王XX(又名王XX),男,1982年4月27日出生於山西省方山縣,漢族,初中文化,無業。因犯故意傷害罪於2008年7月10日被離石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因涉嫌犯販賣毒品罪於2012年10月18日被抓獲,同月20日被離石區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現羈押於離石區看守所。

山西省呂梁市離石區人民法院審理山西省呂梁市離石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王XX、劉XX犯販賣毒品罪一案,於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作出(2014)離刑初字第12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人王XX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以被告人劉XX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原審被告人劉XX不服,以原判認定其構成販賣毒品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原判量刑重為由,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判認定被告人王XX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劉XX犯販賣毒品罪的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山西省呂梁市離石區人民法院(2014)離刑初字第12號刑事判決;

二、發回山西省呂梁市離石區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 劉 寧

審判員 康照明

審判員 楊XX

書記員 劉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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