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拘留多久告訴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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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拘留多久告訴家屬?

一、公安拘留多久告訴家屬?

刑事拘留後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公安機關會以《刑事拘留通知書》的形式,告知誰被刑事拘留。刑事拘留通知書是公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轉交涉案當事人家屬的正式司法文件,它是以公安局的名義下發的正規文件,説明涉案當事人已經被採取了“刑事拘留”的強制措施。

沒有收到《刑事拘留通知書》,家屬可以這麼做:

1、找當地公安機關問情況,看是否存在刑事拘留通知書仍在郵寄途中,還是郵寄地址錯誤等原因。

2、如果不存在上述原因,公安機關涉嫌非法執法的,可以積極蒐集證據找上一級公安機關投訴。

二、可以刑事拘留的條件有哪些?

(1)正在預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拘留最長時限為37天(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批准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到30日。檢察院必須在7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綜合上面所説的,被拘留也是會及時的通知家屬,一般最遲不能超過二十四小時,這是屬於拘留犯罪嫌疑人必走的流程,而且在拘留期間可以對案件進行偵查,只有證明當事存在犯罪的事實,那麼才可以對案件進行移送,這都是有法律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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