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由監外執行的罪犯由罪犯居住地執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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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由監外執行的罪犯由罪犯居住地執行嗎?

一、暫由監外執行的罪犯由罪犯居住地執行嗎

1、由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機關執行。監外執行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於患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或者婦女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嬰兒,不適宜在監獄或其他勞動改造場所執行刑罰,可暫由罪犯原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執行,並由罪犯原屬的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協助監督的一種特殊刑罰執行方法。

2、對於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對於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開具證明文件,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審批,審批後即可進行保外就醫。發現被保外就醫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的,或者嚴重違反有關保外就醫的規定的,應當及時收監。

3、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罪犯,可以暫予監外執行。對於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機關執行,執行機關應當對其嚴格管理監督,基層組織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單位協助進行監督。

4、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二、監外執行和緩刑的區別

1、監外執行適用於被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緩刑適用的範圍則小於監外執行。

2、監外執行以有礙關押執行的法定情況,也就是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等為條件。而緩刑則是以不致再危害社會公共秩序為條件。

3、監外執行是在判決確定以後才適用的變通執行方法,在判決宣告和刑罰執行期間均可適用,並不具有規定的考驗期。而緩刑則是附條件的不執行原判決刑罰的制度,在判決刑罰的同時即可宣告。

4、適用監外執行的條件一經消失,即應收監外執行,差別只是執行的場所不同。而緩刑只有在考驗期限內再犯新罪或者被發現漏罪,或者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有關規定的,才能撤銷緩刑,收監執行刑罰,除此這外不再執行原判刑罰。

犯罪者在監獄服刑也是享有相應的權利的,在服刑期間出現了重大疾病或者是懷孕等情況,可以申請監外執行,犯罪者需要提交申請資料,寫明原因,公安機關會進行調查,確定犯罪者不會給社會帶來危害,可以批准監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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