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看守所立功怎麼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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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法律規定看守所立功怎麼立?

根據法律規定看守所立功怎麼立?

根據法律規定看守所立功可以通過提供犯罪線索,成功的抓獲其他的犯罪人員。羈押在看守所期間立功並沒有什麼特別的程序,在看守所有立功線索,應該報告給警察。屬於立功,在量刑時會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刑法》第68條規定,犯罪人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犯罪後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看守所,是羈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機關。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 。

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須憑送押機關持有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簽發的逮捕證、刑事拘留證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改造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追捕、押解犯罪嫌疑人臨時寄押的證明文書。沒有上述憑證,或者憑證的記載與實際情況不符的,不予收押。

二、哪些屬於立功表現?

根據我國《刑法》第68條第1款的規定,立功表現為以下兩種情形:

(1)揭發他人的犯罪行為。犯罪人之間往往互相瞭解各自的犯罪行為,犯罪人在歸案以後,不僅交代自己的罪行,而且揭發檢舉他人的犯罪行為,因此是一種立功表現。

(2)提供重要線索,指犯罪人提供未被司法機關掌握的各種犯罪線索,例如證明犯罪行為的重要事實或有關證人等。

除上述刑法列舉的兩種立功表現以外,下述情形也應視為立功:

(1)協助司法機關緝捕其他罪犯。犯罪人協助司法機關緝捕在逃的罪犯,可以節省司法成本。因此,這種行為應視為立功表現。應當指出,犯罪人協助司法機關緝捕的其他罪犯,既可以是與其無關的,也可以是其同案犯。只要確實協助司法機關捕獲罪犯,就應視為立功表現。

(2)犯罪人在羈押期間,遇有其他在押犯自殺、脱逃或者其他嚴重破壞監視行為,及時向看守人員報告。

(3)遇有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奮不顧身加以排除,等等。

看守所在羈押犯罪分子的過程當中,犯罪分子如果有線索可以提供給看守所的工作人員幫助抓獲犯罪分子也是可以屬於立功表現的。比如説我們國家《刑法》當中,第68條就對於立功表現作出了比較明確的規定,包括提供重要線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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