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服刑人員超期關押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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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監獄服刑人員超期關押合理嗎?

監獄服刑人員超期關押合理嗎?

監獄服刑人員超期關押通常是不合理的。監獄發現罪犯關押已經超期的情況下,應當對罪犯進行提醒,並聯系罪犯的親屬,做好出獄的相關工作。根據法律規定,超期羈押是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的,會對當事人的權益造成嚴重的侵害,監獄應當根據規定的期限做好罪犯的出獄工作,並按照規定條款來進行辦理。

二、超期關押的內容有哪些?

1、犯罪嫌疑人數地作案,取證點多線長,作案次數特別多,久查不清。

2、犯罪嫌疑人明確,但證據不足,難以結案。有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很容易確定,但調查收集證據困難,阻礙了案件的偵查終結,客觀上也就使犯罪嫌疑人羈押期限超出法律規定的範圍。

3、疑難案件向上級請示未能及時地得到答覆。遇到疑難案件,一般都須向上級領導請示。但實際中有些疑難案件各方原因錯綜複雜,牽涉面較多,上級領導未必能及時地作出答覆。這樣案件在訴訟過程中必然受阻,造成超期羈押現象的發生。

4、同案犯在逃,在押犯的犯罪事實不清,影響結案。

5、辦案經費不足,影響證據的及時調取,從而無法結案。而有的案件因辦案經費不足,致使證據無法及時得以固定和收集,有的證據甚至因此而滅失。

三、解決超期關押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一)切實轉變觀念,注重實體法的同時務必將程序法等量齊觀,從而對超期羈押現象引起我們足夠的重視。只有從思想上提高了認識,才能在行動上加以貫徹落實執行,才能有效地自覺杜絕超期羈押現象的發生。

(二)要嚴格執行刑訴法關於拘留、逮捕的規定,不夠條件的堅決不捕,減少在押人數。這雖然只是一個表層性的解決方法,但也能有效地減少超期羈押現象的發生。

(三)提高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兩種法定強制措施的實用性。為此,必須強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強制性,提高它的利用率,使一些可捕可不捕的犯罪嫌疑人以監視居住、取保候審的方式被採取強制措施。對羈押期限已近期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依法改變強制措施,靈活運用。

(四)強化監督手段。應加大對羈押期限的監督,將監所部門的單一監督改變為偵查監督、審判監督、監所檢察監督等部門的共同監督,充分發揮偵查監督部門和審判監督部門的職能,促使犯罪嫌疑人在羈押期間的各個訴訟階段得到有效的監督。

監獄對於罪犯超期關押的這個行為原本就不符合法律的相關規定,因此監獄的工作人員應該儘快的做好罪犯出獄的相關工作,並與罪犯本人和其親屬進行溝通為出獄做好準備。我國相關的法律中明確的規定了審查關押最長不能超3個半月,審判關押期限最長不能超2個半月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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