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書下來後多久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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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案件判決書下來多久執行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後十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也就是説,刑事判決書下來之後,要執行必須等其生效,上訴期經過當事人沒有上訴的,判決書才會生效,然後再由法院將判決時在十日內交給有關公安機關。需要注意的是:死刑的執行有核準,驗明正身等環節,一般沒有特殊安排時可在最高院核准通知下達後十日內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
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後十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二、刑事判決書寄給家屬嗎
刑事判決書應該是由法院送達被告人的近親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
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後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判決書應當同時送達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判決書應當送達人民檢察院、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並可以送達被告人的近親屬。判決生效後,還應當送達被告人的所在單位或者原户籍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被告單位的註冊登記機關。
刑事判決書的生效時間,要區分不同的情況。對於一審判決書的生效時間需要看當事人是否提起上訴或有沒有檢察院抗訴的情形,沒有的話,就十日後生效;有的根據二審裁定而定,我國是兩審終審制度,因此,二審結果不管是維持原判還是新判,自送達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