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賄罪在刑法哪章哪一條?
一、行賄罪在《刑法》哪章哪一條?
《刑法》第八章 第三百八十九條 【行賄罪】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
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
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二、行賄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和公職人員的職務行為的不可收買性。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
1.為自己謀取不正當利益;
2.用錢財收買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
3.違反國家規定,給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費、手續費;
4.數額較大。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行為人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犯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賄人對於自己行賄行為的目的、性質都十分清楚,但為了謀取私利而仍然為之的故意行為。
三、商業行賄罪與行賄罪的區別是什麼
1、主體不同。一般賄賂罪的行賄人是不特定的,受賄人是特定的,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或者由國家機關、國有公司、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構成。商業賄賂的受賄人是不特定的,行賄人是特定的,必須是經營者或者能夠代表經營者的代表人或代理人。
2、行賄者的目的不同。一般行賄罪中行賄人的目的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可以是經濟利益、個人生活利益等。在商業賄賂中,行賄人的目的是明確的經營利益或可能帶來經營利益的交易機會。
3、侵害的客體不同。一般賄賂罪侵害了國家廉潔制度;而商業賄賂罪侵害的客體是市場經濟秩序。
4、法律規範和制裁的重心不同。商業賄賂行為中的商業行賄是《反不正當競爭法》打擊的重點;而《刑法》對受賄人的制裁遠遠重於行賄人,行賄人通常可能因指正受賄人而被免於刑事處罰。
行賄罪的規定在《刑法》中有相應的認定,犯罪的主觀表現是故意的行為,犯罪主體是自然人,犯罪客觀方面包括給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費、手續費,用錢財收買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謀取不正當利益,並且數額較大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