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37天是不是表示問題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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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37天是不是表示問題嚴重?

一、刑事拘留37天是不是表示問題嚴重?

1、刑事拘留37天不一定表示問題嚴重

刑事拘留只是刑事訴訟程序中的強制措施,是否涉嫌觸犯刑事法律,先由負責偵查的公安機關進行偵查,認為不構成犯罪的 撤銷案件 認為構成犯罪的則向對口的檢察院移交案件 建議提起公訴 再由檢察機關審查案件 認為不構成犯罪的 退回偵查機關 此時就將解除對犯罪嫌疑人的強制措施 認為構成犯罪的則向對口的法院提起公訴 由法院判決是否構成犯罪 偵查期限一般為兩個月。

2、刑事拘留只有在緊急情況下才能採用

只有在緊急情況下,來不及辦理逮捕手續而又需要馬上剝奪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才能採取拘留;如果沒有緊急情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有時間辦理逮捕手續,就不能先行拘留。

3、有權決定採用拘留的機關一般是公安機關

人民檢察院在自偵案件中,對於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以及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犯罪嫌疑人也有權決定拘留。

人民法院沒有刑事拘留權。法院擁有司法拘留的決定權,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2)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3)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4)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5)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6)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除以上情形之外,在法院庭審過程中衝擊法庭的,或者有其他妨礙訴訟進行的行為,情節嚴重的,法院可以決定對其予以1000元以下的處罰,或者處以15日以下的拘留,不論何種拘留,均由公安機關執行不管是公安機關決定的拘留,人民檢察院決定的拘留,還是人民法院決定的司法拘留都一律由公安機關執行。

二、刑事拘留最長37天嗎?

刑事拘留最長期限是37天,具體拘留期限計算方法如下:

1、一般情況下應當在3日內提請檢查院批捕,檢查院應在7日內作出是否批捕的決定。

計算公式:1~3 7=8~10天

2、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1至4日,檢查院應在7日內作出是否批捕的決定。

計算公式:3 (1~4) 7=11-14日

3、對於流竄作案(指跨市、縣範圍連續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後逃跑到外市、縣繼續作案)、多次作案(3次以上)、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2人以上),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檢查院應在7日內作出是否批捕的決定。

計算公式:30 7=37日

總的計算公式:X(1~30日) 7日(檢查院批捕的時間)=8~37日

滿足一定的條件之後,公安機關是可以先出示居留證,將特定公民拘留的。若是在拘留期間,公安機關並沒有向檢察院提出批准逮捕的請求,或者是雖然提出了此請求,但是檢察院並沒有批准,那麼公安機關最多可以拘留特定公民3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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